通过胁迫或诱惑等手段,抑或是采取收买、欺瞒等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愿之人改变初衷,进而萌生犯罪意图并着手实施犯罪之举;
而那些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个体,被称为教唆犯。
对引起他人犯罪行为,实际实施该种侵害的个体,则称之为实行犯。
依照中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对于教唆他人故意谋杀者,法庭将参照其在全案中的角色地位予以量刑判定,尤其当被教唆之对象为未满十八岁之未成年时,对于教唆犯必须从严判罚。
若被教唆之行为人并未触犯任何罪行,则教唆者可获得酌情减责或从轻处罚,原因在于实行犯罪行为已经成为过去式。
此时,表示并未有实际的法定权益受到侵犯,因此不能对教唆犯进行有力惩戒。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框架下,对于教唆他人实行何种犯罪,即以该项罪名加以论定。
然而,教唆犯并非必然为主犯。
凡属引导他人犯罪者,应依据其在共谋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对其予以相应的处罚。
在共同违法犯罪结构中,起主导推动作用的主犯,相对之下起非重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