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境中,针对各类差异性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不同的对策与策略。
当某种特定的申请事项依法是无需进行行政许可能够办理的时候,我们应当立即向申请人做出明确的指示,告知他们这个事实以及有关部门不受理这种性质的申请。
另外,当某个申请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时,我们会立即对其做出明确的判断和决定,即给出不予受理的结论,并且向申请人详细地介绍与之关联的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以便其能向这些合适的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在我们经手的申请资料中确实存在可以在现场进行更正的错误内容的话,那么我们会尊重申请人的权益,允许他们当场对此进行更正。
如此一来,申请人将能及时获取到准确无误的信息,从而提高整个审批过程的效率和质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