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提存之缘由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债权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债务承担者所履行的债务义务;(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在债权人离世后,其尚未确定合法继承人或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缺乏有效监督与监护的人员;(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