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拟定采办材料合同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合约缔结法门:
即要约与承诺。
前者乃是一方(要约人)向他方希望建立某种合同关系的明确表示;
而后者则表示另一方(被要约人和承诺人)对前者的要约给予接受及同意的意旨。
按照法律领域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既可选择采用要约、承诺这一基本模式,亦可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开展相关工作。《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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