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当子女成年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之后,作为父母则无需在经济与生活方面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然而,针对以下特定情形中的成年子女而言,只要身为父母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力,他们仍需承担起教育及抚养的责任:1.失去了劳动力或部分劳动力,导致其总收入无法满足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子女。2.仍然处在求学阶段的子女。3.经评估确认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及相应生存条件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