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律上的继承人,如儿媳妇,并没有权利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财产;
但是允许丧偶儿媳妇在承担掉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后,有资格成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以此来继承丈夫过世后带来的遗产。
一般来说,倘若丧偶的儿媳妇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日常生活中为他们提供了主要帮扶,便应视其已圆满完成了主要的赡养责任。
若公公婆婆留下了亲笔遗嘱,指定由儿媳妇来继承他们的遗产,那么,依此遗嘱,我们有理由相信儿媳妇对于这份该得的遗产是有权利去按遗嘱继承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