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慎进行全面深入地侦查后,在确信犯罪事实清晰并获得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支持下,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实质性犯罪行为的案件,可提出侦查工作终结建议,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呈交至检方提起公诉部门。该终结建议书以及移送公诉部门的书面决定,必须得到该侦查部门主管领导的首肯后,再由检察院的上级领导——检察长审批决定。
2、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事实清晰明确,相关证据确凿且充分有力,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并不符合刑法规定须处以刑罚或可以赦免刑罚的情形,则可以提出侦查工作终结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呈交不予起诉的部门。同样,此终结建议书以及移送不予起诉部门的书面决定也需获得侦查部门主管领导的首肯,最终由检察院的上级领导——检察长裁定批准。
3、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侦查行动,由侦查人员撰写撤销案件的建议书,然后经过侦查部门主管领导的审核同意后,提交给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进行决策审定。适用撤销案件决定的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未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是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理由之一,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