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付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必须要遵循以能束缚住被取保候审者进而确保其不会干扰或是逃避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其次,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再上报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审批。另外,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的保证金数额,则需要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示同意。同时,收取的保证金应该是一笔一清的款项,且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时一次性支付完毕。再者,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本人、其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以及被授权单位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指派的特定银行专户缴付(注:这是缴纳保证金最为常用的方式)。最后,当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还需向他们详细解释必须遵循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以及若违反相关法律将会面临的严重后果,这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会有相关说明和标注。如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据他的违法行为程度,来决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也会依据不同情况发出书面警告,请求其写下悔过书、要求补交余下的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变更为监视居住、提交给检察院申请逮捕等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