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十六周岁者,凡涉及任何类型之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者,仅对于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特定罪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犯有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者,同样需承担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者,如犯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则须承担刑事责任。
4.若因未满十六周岁而未被定罪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对其加以严格管教;在此基础上,在必要之时,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5.当已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实施故意犯罪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罚;但实施过失犯罪的,仍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