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最关键和核心的问题便是确认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即是由何人所持有或掌控该建筑物这一实体。尽管作为建筑物所有者的身份可能会有所变动,例如,在房地产整个开发历程中,在房屋尚未出售之际,其所有权归属于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而待至售出之后,所有权则随即转移给购买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一词往往源于合同签订时约定的甲方和乙方两个相对当事人的定位,无独有偶,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人们通常习惯将“甲方”默认为指代相应的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