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自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正式开始工作的那一刻起,在一个月之内履行签订程序。
针对劳动合同的签署问题,特地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1.若有部分员工在规定期限之后仍然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依法以纸面报告的形式通知该员工其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解除,并且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从员工正式投入工作那一天起一个月期限过后,即使经过用人单位用书面文件通告,若劳动者仍未能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知该员工与其解除雇佣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提的“书面通知”在此需要以当面送达或是邮寄方式进行,而非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非正式渠道进行传达。
2.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满一个月后,但不足一年内的时间里,尚未与本次雇佣关系中涉及的应聘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依法应该向该员工支付等额于原工资两倍的款项。
这里提到的双倍工资是指从员工正式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并且要算到员工实际参与工作的那段时间为止,虽然理论上最高可以得到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在实践中通常只会支付原工资数倍的一半左右。
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公民双方均可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过程一共分为四大步:
首先,由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书以及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和证据;
接着,在收到齐全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后,仲裁机构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包括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在获得仲裁机构的受理决定后,非涉及乙方重大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一律在七日内组建仲裁庭进行处理;
最后,在仲裁庭正式开始审理前五日,应先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裁决的开庭日期和地点,允许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申请提前三天延迟开庭日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