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须明确理解,法院在处理家庭纠纷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益判定时,所遵循的首要基准乃是有利于子女茁壮成长期望。
除了会予以适当关注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外,针对年龄尚小于两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常情况下应交由其母亲进行照顾抚育,除非该母亲存在严重疾病,厌倦且不愿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甚至曾经发生过虐待儿童事件等极端情况。
对于两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而言,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失去生育能力,又或者对方存在不止一个孩子的情况,亦或是孩子已经在同一位监护人行事良久,更换生活环境将必然导致其成长遭遇诸多阻碍,此类条件都有助于他们争取到抚养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亦会考虑听取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主观倾诉,如此就为上诉者争取孩子意愿方面带来了更大的可能性。
关于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协议问题,倘若各方当事人能够就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协议,一般来说,法庭将会尊重这一协商结果。
但倘若协议内容不利于子女的日常生活,则另当别论。
如果双方协商决定光顾协议轮番照看子女,也同样获得尊重。
对于有两名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当其中任何一方主张直接养育某个年龄已达两周岁的子女时,如其中一方具备如下情形,那么他的请求便可得到优先考虑:
1.已经接受机械切除输卵管手术,或者因为其它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的女性;
2.子女跟随其生活时间相对较长,由此推断变更生活环境可能给其健康成长带来显然的不良影响;
3.具有再无其他子女的事实,然而对方却拥有其它尚在襁褓之中的子女;
4.子女跟随着其生活,公允来看这样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然而另一方却患有罹患良久且治疗难度极大的传染病,或者身陷其它严重疾病之中,又或者面临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