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并且不能单方面地作出定论,简单概括成遗弃罪。
例如,如果有抚养义务的人对于年幼或病弱的儿童拒绝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且情节严重,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遗弃罪。
然而,若是基于教育考虑,使用禁食等相对轻微的手段恐吓这类儿童,则这并不能被看作是拒绝抚养,也不会构成恶劣的情节,因而通常难以判定其属于犯罪行为。
其次,若有人将儿童丢弃在繁华熙攘的都市街头,抑或是妇女与儿童健康护理机构的大门之外,这样的行为一般来说并不构成遗弃罪处理。
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也许会由于生活压力过大,或者孩子罹患疾病等种种困难,而不得不将孩子临时安置于上述地点。
最后,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芜偏远之地,亦或是普通人无法及时进行施援和干预的城郊地带,以至于这些儿童因未被发现救治而不幸身亡或重伤,则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进行惩处,而非仅以遗弃罪来归纳此种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