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际,夫妇之间关于债务偿还之规定需遵循如下基本准则,即共有的债务须以共有财产生成清偿,非共有的债务则应依个人财生产成清偿。夫妇在法律意义上对其二人的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连带债务有同等的清偿责任。倘若彼等共有的财产不足以满足还债要求,或双方在离婚时有协议实行个人财产制,从而导致没有共同财产时,他们应按照协商方式寻求解决路径。如仍无法达成协定,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离婚之后,男女双方都应对之前的婚姻过程中产生的共同债务进行全盘负责和清偿。当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之时,原夫妻双方均不得借口已在离婚时达成的债务分摊方案,或通过法院裁定的承担比率而推卸债务的连带责任。一方完全履行了清偿债务义务后,便可随之行使对另一方的追索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