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以内。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以达到一年的情况之下,关于试用期的设定则应当保持在一个月之内;若劳动合同期限适逢一年至三年之间,其试用期的时间设置亦应在两个月内合理安排;至于三年及以上且具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最高限制范围同样应在六个月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