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提下,假如承揽人为满足自身利益之需而未经许可更换材料,致使交付至定做人手中的专业成果未能达到约定的高质标准,定作人便拥有了权利,可在充分考虑之后选择适当的方式追究其责任,包括要求其修复不合格之处,重做一份新的、符合约定的作品,或者相应降低薪酬,甚或是赔付定作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等等。为确保整个任务的顺利执行,各方还需要事先就材料供应的问题进行明确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决定由承揽人负责准备原材料,他们需要按照承诺购买合适的物料,并且接受定作人对这些材料进行的审核和检验。反之,若定作人自行提供必要的原料,则承揽方应当在得到这些原料后及时进行检验和检测,妥善保管已接受的物品,同时必须保证不擅自更改任何材料。针对任何存在争议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以及图纸、技术要求,相关方面都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总而言之,无疑是承揽人应担负起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当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交完工作品时,史无前例地必须确保结果能够媲美事先设定的品质标准,同时对已交付工作成果存在的潜在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担负起责任。在交付的作品中有难以察觉的隐形瑕疵存在,当此类瑕疵在验收阶段被忽略或者没有被当前约定的检验程序发现,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却意外显露出来甚至对定作人或者第三方带来实质性的伤害,此时承揽人必须依照先前的协议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毫无保留地承担起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