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几种情形下,父母双亡抑或监护能力丧失(如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的青少年,应由具备法定抚养权的亲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2)兄长与姐姐。
(3)关系亲近且有意愿承担监护职责的亲友,经其原父母所在单位的许可及未成年人家属所在地基层社区(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之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于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适用缓刑制度:
(1)犯罪情节轻微;
(2)有自省悔过之行为;
(3)再次犯案的风险极低;
(4)宣告缓刑后对居民社区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在此基础上,宣告缓刑时,可依据犯罪实际具体情况,限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社会活动,前往特定区域、场所,及与特定人群接触。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倘若同时被加判处附加刑罚,附加刑仍需严格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