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的指导下,当夫妻由于出现一方施加家庭暴力而选择离婚时,并不影响他们对其子女的抚养义务,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离婚协议中列明的内容,或者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向需抚养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同时,如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两人可以自行决定战争或和平的模式,一人抚养一个子女,各自无需再承担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用。
倘若事实证明两个子女归属权的主人皆为同一方,那么此方必须依照孩子的实际需求,同时考虑到自身和另一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当前地区普遍的生活水平,来制定合理的子女抚养费用金额。
对于拥有稳定工作的父母来说,应以他们个人每月实际获得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作为抚养费的标准给予孩子。
在抚养两个以上子女且负担压力较大者,抚养费用比例可以适度增加,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他们每月实际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而对于零散打工或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来说,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他们上一年的总收入或者该产业的平均年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确定。
若有特别情形发生,例如孩子突发疾病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变动等,抚养费比例可适当上调或下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