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强行实施岗位调整及薪酬降低措施,完全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致使他们不得不面临辞职以及寻求赔偿的尴尬处境。事实上,调岗降薪的行为本质上是对既有劳动合同的擅自修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得到劳动者本人的同意与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这一头疼问题,常以岗位调整与薪酬降低、岗位调动、资格培训等手段,恶意诱导劳动者主动提交辞职报告。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策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当遭遇用人单位的恶意逼迫离职行为时,劳动者应当优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终止不法行为,并无条件地恢复原先的工作岗位与工资标准;其次,劳动者亦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恢复原始职位和薪资待遇。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在此,劳动者需要特别留意保存好用人单位逼迫其离职的相关证据,如录音资料、电子邮件记录、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等等,这些都将成为日后维权过程中的有利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