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存折的行为虽然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范畴,然而这种行为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明确认定为犯下了伪造或篡改金融票据证件罪。
具体来说,依据该法律法规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名的详细规定,如果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任何人都可能因此受到相应的制裁,包括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向法庭缴纳二万到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然而在数量更大、情节更为严重时,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上、最高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外还要加上五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
而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直至终身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五万至上五十万不等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请注意,这其中的犯罪类型及惩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
(二)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冒充他人使用信用卡;
以及(四)故意透支信用卡且未按期归还。
特别要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掠夺为目的,超出规定限度或者逾期不还,而且在发卡银行反复通知催促之后也依然没有还款。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和盗窃信用卡者将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64)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