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另一方持续推延办理离婚手续,倘若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首次提出离婚救济,但对方并未同意公开离婚,如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况,则法院往往不会做出判离的决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并非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若对方坚持反对离婚,这往往成为法官不做决断离婚的重要原因。庭审过程中,对方可能会陈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期望能够继续和睦共处,对此类情况,法官通常会给予被告机会,希望双方能够更加珍视夫妻间的情感纽带,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决定裁定驳回复议请求。然而,我们并不应僵固地认定初次申请即没有获得离婚判决的可能性,因为在第一次起诉时,倘若所提交的证据充足且能够有力地证明双方情感确实已经达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亦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