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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济南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4-30 17:20:03 已帮助26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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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关于独生子女的确切定义,那些受单独二孩政策惠及的独生子女涵盖了如下几种特定情况:
首先,夫妇共同孕育的唯一孩子;
其次,二人为无子嗣之夫妻,通过合法手续领养的唯一孩子;
再次,在夫妇生育的子女中,存活下来并且其余死去的孩子都不曾生育过下一代;
此外,由社会公益性组织抚养长大且无法找到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者;
接着,夫妇仅有一名子女,在婚姻破裂之后,其中一方与这名子女重新组成家庭,而且再婚或再婚后并没有再次生育,或者收养过小孩的;
最后,夫妇只拥有一名子女,当夫妇去世,另一半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次生育或领养小孩的情况也在此列;
另外,夫妇如果生了一名子女之后,又依法收养了身体残疾的孤儿作为第二胎的状况也是可以被视为独生子女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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