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禁止顾客携带自备饮品,这一行为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
每位消费者都拥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神圣权利。
他们有权自主地选择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和方式,自由决策是否购买任意一个商品或者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当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他们有权对不同的产品进行对比、鉴定和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