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及至债务人财产管理期间产生并耗用的经费开支。
相较之下,共益债务是在发酵程序执行期间为了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引发的、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垫支款项。
其次,在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偿还相关破产费用;
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则需按比例予以分配偿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