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职业暴露于不良工作环境而导致的急性病症,其医疗护理及相关的经济负担应由雇主负责。
在此类生产作业过程中,诸如接触使用或者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粉尘气雾、非正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音、振动、微波辐射、X射线、γ射线、细菌和霉菌;
以及长期保持固定姿势进行作业、身体某个部位或者器官过度受到压力等环境因素,都有可能引发职业疾病。
通常情况下,我们将这类疾病归纳为广义上的职业病范畴。
然而针对其中部分危急性较高、确诊标准相对明确且具备一定国情特色的职业疾病,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核并公布,这时被定义为狭义上的职业病,也可以称之为法定(规定)职业病。
这种类型的疾病基本上都归入了工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