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工关系,那么他们有义务向在职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这笔经济补偿根据劳工在该用人单位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周年便提供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进行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该单位服务年限刚好跨越六个月及其以上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则会视作完整的一年进行经济补偿的计算;
而对于服务年限不到半年的员工,契约到期日将立即给予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地告知各位,若您的每月基本工资严重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有行政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该地区全年平均职工月薪的三倍,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对您支付的经济补偿将按照为您支付三倍于全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执行,然而此类情况下对您所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