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九个月内解除婚姻关系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1)尽管双方已合法完成婚姻登记行为,却未能实际共度时光;
(2)男方在婚前为满足女方要求而支付彩礼过于昂贵,以致于导致其婚后生活陷入困境。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符合上述返还彩礼的两种情形,也无法确保彩礼将全额返还原告方。
在法律对此问题进行裁决时,法官通常会考虑到涉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已经有孕育子女、财产如何分配使用、各自的经济能力以及彩礼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评估双方的过错程度之后,再酌情决定返还彩礼的具体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