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若使用共同财产以其父母之名购置房产,且产权已登记于其中一方父母姓名之下,那么该住房之所有权将依法归属于该父母,而非作为夫妇二人的婚姻共有财产。
故在双方离婚之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房产无法进行产权分割,仅能根据夫妇双方对购房所应承担之实际出资,判定为一项债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请求返还各自之出资额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