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并未遭受逮捕,如果受害者只受了轻微伤害并且已经获得了适当的赔偿和谅解,那么他是否仍须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根据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深入评估。
然而,若是能积极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达成谅解协议的话,经过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赔偿金额、赔偿能力以及当事人承认错误、反省悔过的程度等因素,可以酌情将基准刑减轻40%或更少。
寻衅滋事这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个人欲望而结伙斗殴、追逐他人、拦截他人、强行夺取或任意占有他人财产、损坏公私财物等多种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类似的恶劣行径。
寻衅滋事罪指的是某些人员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无理取闹,激化矛盾,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极度混乱;
恶意追踪、拦截、谩骂、恐吓他人,强夺硬抢或肆意损害、非法占用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十分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