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准确性需根据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判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以一方名义筹措资金,通常情况下可认定为这对夫妇的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笔借款属于个人债务性质,或者债权人事先得知了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就个人债务责任划分问题所达成的婚前或婚后的书面协议,情形则可能有所改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