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所提供并组织的篮球竞赛等体育运动中发生的篮球事故,通常可以被视为一种工伤情况进行处理和认定。
然而,如果相关人员在非由雇主或者其上级机构主导的篮球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则往往难以判定为属于工伤范畴。
所谓“工伤”,其实质上是指受雇于特定单位的员工在执行与其职业范畴相关的事务或参与与之相关的活动过程中所出现的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因素而产生的职业病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