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相互间或某一方所继承得来的财产通常都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已经离世的双亲手中累积下来的财富,可以依据夫妻间的约定决策进行分配处置,或者通过法定方式分配给一方或双方,因为这些资产都是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若是逝去的一方以遗嘱形式明确表示某一部分遗产仅限于单纯赠予夫妻中的某一个,那么在这个特殊的情形之下,我们必须遵守遗嘱者的意愿,这类可由特定一方无偿获得的财产就不可以看作是其他方拥有的个人财产。
如果欲处分之人的父母生前曾留下过一份清晰可见的遗嘱表明这些财产属于个人私产,那么这些财产就能被认定为该人的私人财产。
反之,若并未在遗嘱内留下任何关于财务管理权问题的指示,则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通常财产都应被认为是夫妻共同持有,即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