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担保方面,通常所涉及的主要为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未来倘若对方无力支付借款或借款未能按时归还,作为担保人的您将需要对此负责,需承受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当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出借方将会启动诉讼程序,向保证人提起追索请求。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保障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般来讲,对于一般保障人来说,他们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司法审理或者仲裁以及在债务人的财产尚未经依法强制执行以解决问题之前,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他们往往会与借款人一同成为被告。
若担保人为法人企业,并且其债务已经超出了自身的偿还能力,则很有可能像债务人一样被指令宣告破产。
另外,在借款人违约未履行的情况下,他们还将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受到限制高消费的处罚,这些都将对他们未来的贷款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担保人并无充足的资金来支付所有欠款,在判决生效过后,他们可能必须面对强制执行的压力,甚至被列如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
如果担保人拥有一定的财产,却故意隐瞒不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等惩罚;
更为严重的情形,如导致裁判文书已生效的判决、决定等无法执行,可能会触犯拒执罪。
因此,资助他人作为担保人仍然存在不小风险,尤其在对方经济状况不佳,信用度较低,或者缺乏其他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下,寻找他人担任担保人便成为了可能。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做出任何担保承诺之前,慎重考虑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风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