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补偿的具体范畴存在差异性。
一般来说,普遍涵盖了在工业厂房内在建时所投入的机械设施及一部分基本设备所产生的补偿费用;
其次还囊括了因征地行为所导致的整个工业产业链条因停产停止进行加工制造活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应赔偿及其他各类补偿;
最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如果其安置方式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那么对应的安置补助费用将支付给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该组织负责实际的管理和运用工作。
原则上,对于被征用土地,应当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准能够得以维持甚至适当提高,同时也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有所保障。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以及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财产所支出的补偿费用,并且还要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
其中,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应参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确定。
而制定这一地价标准则应充分考虑到土地原先的用途、土地资源的先天条件、土地年度总产量价值、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供需状况、当地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等诸多因素,且该政策至少每隔三年便应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告发布。
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财产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