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定义“禁止自带酒水”是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之一。
这个行为被视为餐饮经营者利用其天然优势地位,强行要求消费者承担更重责任的方式,这种规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可以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消费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该霸王条款无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