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为由质监部门进行签发。
总的来说,国家遵循着一套行之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
在这方面,国务院制定了明确的职责分配,其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管工作。
同时,各相关的政策性机构如国务院铁路、交通和水利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此进行具体的监管。
在县级或者更低层级的地方政府层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有责任承担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任务。
而当涉及到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审查时,县级及以上的地方政府的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会按其职权范围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