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其性质无法因为人为干预而改变或撤销。
一旦居住权期限届满或是居住权人不幸离世,那么该项居住权便会自动终止。
所谓居住权,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以及相关附着设施上所享有的占有和使用权。
该项权益的设立,既可以源自于遗嘱或遗赠的方式,亦可依据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要想设立一项有效的居住权,必须先前往县级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的登记,唯有经过登记,该项居住权才能以法律形式生效并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