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出工作日的加班并不可以通过调整正常工作时间来弥补,且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三倍的薪酬。
但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则需参照下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正常工作日工资的薪酬作为工资报酬:
第一种情况为,被安排进行额外的工作小时数时,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150%薪酬;
第二种情况为,如在周末或公共假期仍需工作却无法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200%薪酬;
最后一种情况为,即使在法定休假期间仍然需要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亦应向其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300%薪酬。
而加班工资,即所谓的加班费用,是指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求,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完成生产任务或进行工作所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因加班而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理应获取相应的合理报酬。
就劳动者角度而言,加班费用是对于他们付出过多劳动的一种补偿;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支付加班费用能有效地限制用人单位任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