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依赖于言辞证据并不能作为判断案件真实性的标准,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重视程度的规定。
在我国法理中,我们强调了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表明我们并不轻视口供的作用,这是判定案件真相所必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如果我们仅仅基于言辞证据来对案件进行裁决,那么就有可能无视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甚至是错误。
因此,孤立的言辞证据或者伪造的证据都无法构成法院裁决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