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少量批准却大量占据土地资源的情况,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返还已非法占用之土地。
2、对于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且未经许可擅自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应予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始状态,而若其所涉违规行为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则需要没收其新建的设施,同时可依法处以罚款。
3、对于以上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甚至还可能涉及到法律层面的罪责追究。
同时,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必须确保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待遇,规定被征方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用而下降,长远生计得到充足保障。
在具体征用方案设计上,需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以及向农村居民提供的住宅、其它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妥当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用农用地的情况,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的政府部门负责制订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作为参考依据。
这一制定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了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的条件、土地生产价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因素,并且规定至少每三年就要对此标准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
对于征用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类型土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政府部门自行研究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