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的毁损,自然由其主管之单位承担管理职责;
然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则拥有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公路行使监管职权;
更具体而言,乡级、民族乡及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起本行政区内乡村道路建設以及养护方面的重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