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以下是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之解析。
首先,若无权处分涉及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且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所签署之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
其次,若权利处分人在其后作出追认或者主动开始履行合同责任,或者接受相对人所为之合同义务履行,则此类合同亦可认定为合法有效;
然而,如若无权处分人拒绝追认,则该等合同将被视作无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相关条款规定,无权处分人将标的物(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转让于受让人者,所有权人享有追索权;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如能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之所有权益:
(一)当受让人于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之时为善意;
(二)且需以合理市场价进行转让;
(三)同时,如果标的物为依法须进行登记的已完成了登记手续,而无需进行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