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受人需履行的责任方面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首先,是标的物的交付责任。
此项责任乃是出卖方的首要义务,同时也被视为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的最为关键且重要的目标所在。
而妥当的标的物交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又可以区分为实体交付及虚拟交付两种类型。
其中实体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真实地交予给买受方进行直接的控制与占有;
而虚拟交付则分为返还请求权的让渡、占有改定以及简易交付三种方式,皆属于观念交付的两个阶段。
其次,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利转移至买受人手中的职责。
买方的最终愿望无非是想获取完整的标的物所有权利,因此,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方,构成了售卖方的另一项重要职责。
此类行为是区分买卖合同与其他涉及财产转移占有性质的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最后,是产权瑕疵保障义务。
这是指出卖方对于其所转让的财产必须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以及物品瑕疵的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