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13岁儿童监护权归属问题时,应秉持尊重儿童真实意愿的原则作出裁决。
这是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而来的。
该条款明确指出,在离婚之后,对于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法律给予母亲更多的监护权;
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儿童,如果双方父母无法就抚养事宜达成共识,则将由当地法院依照最符合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做出决定。
至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应该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见。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在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若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平均轮流照护的共识,也将被法庭认可。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一方(通常指父亲或母亲)应具备基本相同的抚养孩子的条件,父母双方都想让自己的孩子与他们住在一起并共同生活。
然而,如果孩子一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得到了他们长期的照顾和关爱,此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提出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协助照顾孙子或外孙儿,那么此种情形将被视为孩子跟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首选条件,受到法庭的重视与认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