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信用卡用户来说,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友情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银行进行了两次催收但您仍未能如期还款的话,这种情况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若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此情况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故意犯罪,且在主观方面需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这也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
再者,请注意此次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所涉及金额做了明确规定,涉及的金额仅为拒不归还及尚未归还的部分款项,并不包含滞纳金、复利等由发卡银行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最后,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此类透支款息已提前偿还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于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这样既可以规范并打击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意义,降低刑事打击的范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