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标期限届满不足六个月之际,可被视作商标所有权仍然存续,商标持有人需依据相关法规继续维持其商标权利。
然而,若是商标期限届满超过六个月的话,那么该商标将自动终止,商标所有者将失去对其商标全部或部分权益的行使资格。《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