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因频繁迟到而遭解雇之际,雇主大多会以该劳动者严重触犯其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这一理由,以正式步骤来切断与其的劳动契约关系,这也意味着雇佣单位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因迟到问题而面临解雇命运的员工来说,他们应该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多次沟通。
这就需要通过与这些员工进行深入的交流、耐心地劝诫以及持续的培训,同时还需要保留相关的文件、手稿和音像资料以备后查。
依照这个流程进行处理,直到多次警告之后仍未有改善,据此作出解雇决定在实际案例中的诉讼可能得到法院更广泛的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迟到行为仅仅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一种方式,只有当这种行为反复出现且经过充分的沟通与教育之后未能改变才真正具有法律意义。
关于应当如何对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员工,首先,企业必须拥有明确且合理的规章制度。
作为雇主,你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确保每个员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劳动权益,同时也要他们全面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所有直接影响到员工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你需要召集工会或全体员工开会讨论,提出具体的方案和建议,然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的商议并达成共识。
如果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工会或员工认为存在不妥之处,他们有权向企业提出异议,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修正和完善。
最后,企业必须将直接影响到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及其政策公开,或者书面通知每位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