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份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指导性文件仅涵盖了土地补偿费用与安置补助费用两大部分之和。
在这之中,土地补偿费用占据了整个补偿规模的40%,而安置补助费用则占据了另外的60%.至于地面附着物及青苗方面的补偿标准,将会被各设区的市、州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规定。
如若因为非农业建设项目所需而需要回收农、林、牧、渔等类型的国有土地时,也须依照本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对于水田类型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应按照本规定所给出的标准的1.2倍进行实施;
对于耕地(除了水田以外)、草地(除了其他种类的草地外)、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以及建设用地等各种类型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则需严格遵照本规定的标准执行;
而对于未被充分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土地,其征收补偿金额则仅需达到本规定标准的0.6倍即可;
对于园地和林地两种类型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分别根据其所属类型设定的地类系数来计算补偿金额;
若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征收,则按照所在地片水田的补偿标准进行处理。
在此次的征地补偿工作中,会依据各县市区域的划分情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区片,并在各地区业已公示后,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同时,各设区的市、州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更为详尽的具体实施细则,但无论如何制订,所制订的标准都必须要至少不低于本规定中所明晰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地类系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