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承重墙体的外墙擅自开设门窗,但并未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这便是我们常说的“擅自搭建”,同样属于违建行为之一。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哪怕只是微小的改变住宅建筑的外立面,或者在非承重的外墙上擅自开门窗,都必须首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能进行施工。
住宅装修者在启动任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之前,都有责任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进行如实申报登记。
当然,对于非业主的住宅使用者而言,他们在进入住宅主体内部进行装饰装修之前,也需要得到业主本人的书面批准同意。
违章建筑,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取得预定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擅自在规划区域以外进行建设,并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开始动工兴建的各种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这些违章建筑普遍具有占据安全疏散通道、非法占用耕地等危害性特征,严重干扰城市公共空间的布局,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更有甚者,许多违章建筑甚至未经发现便隐藏在合法建筑之中。
这类违反正常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建筑物,不仅打击了公众对于政府决策的信任感,破坏了城市美丽的外表,同时也阻碍了城市的健康发展进程,影响到城乡规划的贯彻落实,严重制约着城市的远期发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
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