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股东方协商出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之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如遭遇了股权转让合同方面的争执,此时,明确相关法域适用范围的关键在于如何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
即是否存在有效的法律管辖协议以及争议具有实质性联系的地点。
若在缺乏有效法律管辖协议的情况下,此种争端应交由被告方居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然而,若已经形成了有效的管辖权协议,那么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来确定法域适用的范围就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这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有明文规定,即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表述,当合同方面的纠纷产生后,应交由被告方居住所在地或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接下来,依据这部法律的第三十四条,那些涉及到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的各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以选择被告方居住所在地、合同义务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方的居住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实上有着紧密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最终的裁决机构。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所有操作必须符合法律对于不同级别管辖和专属性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